苟仲文(原体育总局局长)被审查认定:
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,严重破坏体育系统的政治生态;
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签批大额资金;
在体育项目建设或收购中不正确履行职责,私自留存涉密文件;
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,搞权色交易;
为他人企业经营、职务调整谋利受贿;
随意决策,滥用职权,造成巨额经济损失。
中纪委决定开除他党籍公职,移送检方起诉。
(中央纪委国家监委)
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,严重破坏体育系统的政治生态;
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签批大额资金;
在体育项目建设或收购中不正确履行职责,私自留存涉密文件;
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,搞权色交易;
为他人企业经营、职务调整谋利受贿;
随意决策,滥用职权,造成巨额经济损失。
中纪委决定开除他党籍公职,移送检方起诉。
(中央纪委国家监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