竹新社
苟仲文(原体育总局局长)被审查认定: 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,严重破坏体育系统的政治生态;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签批大额资金; 在体育项目建设或收购中不正确履行职责,私自留存涉密文件; 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,搞权色交易; 为他人企业经营、职务调整谋利受贿; 随意决策,滥用职权,造成巨额经济损失。 中纪委决定开除他党籍公职,移送检方起诉。 (中央纪委国家监委)
苟仲文案12月8日在盐城市中院一审宣判,受贿罪判死缓(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)并处没收全部财产,滥用职权罪判5年。合并执行终身监禁。
法院认定他2009至2024年在北京市、体育总局任内受贿2.36亿元,2012至2013年任北京副市长期间在相关项目收购过程中滥用职权,造成重大损失。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,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,认罪悔罪,已全额退赃,故判处死缓。
新华社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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